问: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已经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次月还能否领取发票?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若被税务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则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