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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支付单位和个人征地补偿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问:营改增后,单位和个人被政府按规定征用后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征地补偿费,房地产公司支付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价  格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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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因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的征地补偿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相应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公司支付征地补偿不需要收款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以补偿协议、支付凭据等作为合法入账凭据。

营改增后时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七项同时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按照此政策依据,营改增之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不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向单位和个人征地补偿费可以人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征地补偿费时,按照相关政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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