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擅长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精通房地产、建筑安装和工业制造业的涉税管理、税收风险识别、纳税筹划和税务稽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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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涉税面面观(二)
合作建房涉税面面观(二) ——土地增值税 杨 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前篇对合作建房营业税的纳税分析,笔者认为《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所指出的“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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