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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9月纳税自查时发现2011年、2012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共计107,127.30元,当月申报补缴。2013年11月,地税局对A公司2011年、2012年度进行检查,发现除少缴纳的印花税外(A公司向检查人员说明已补缴),还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经调查取证,最后认定A公司2011、2012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07,127.3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0,244.67元,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53,563.65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50%的罚款80,122.34元。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同时送达的还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A公司不服,当即指出税务罚款程序违法,对少缴纳的印花税因已主动补缴应免于处罚,并提供相应补税证据(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地税局于2014年3月20日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书、告知书后,于5月8日重新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53,563.65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240,367.01元。 A公司不服,要求听证。听证在该局局长主持下如期举行,一场税务行政处罚争议辩论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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