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销售不动产,购房发票丢失,是否就无法再差额纳税?房子刚满两年,若全额缴税负太重了,是否有什么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人遗失了发票,还可以通过能够证明当时缴纳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从销售额中扣除不动产的买入价。具体的计算方法按照7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