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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不能认定为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

杨老师上传于 2016-11-04 | (0人评价)|1561人阅读| 0次收藏 | 收藏案例

导读: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3号】” 裁判要旨 虽然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但原属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始终登记于公司名下,属于公司的资产,并未因股权转让而发生流转。因此,不能仅以受让了公司全部股权,而认定股权转让行为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以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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