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人评价)|1561人阅读| 0次收藏 | 收藏案例
|导读: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3号】” 裁判要旨 虽然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但原属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始终登记于公司名下,属于公司的资产,并未因股权转让而发生流转。因此,不能仅以受让了公司全部股权,而认定股权转让行为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以出让
广东源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160460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35835号
用户评价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