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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营改增”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近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下发,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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