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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同刑终字第127号 原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丽,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大同市城区地税局西街税务所工作人员,住大同市迎宾街税园小区。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家本,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某丽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樊某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少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丽及其辩护人王家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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