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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与否的判别——以“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诉讼案”为例

广州君子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传于 2016-01-12 | (0人评价)|440人阅读| 0次收藏 | 收藏案例

导读:2013年1月6日,山西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相关年度的税务情况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认定的增值税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其他问题略):2011年4月,华润公司购进的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取得了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其按照17%税率开具的总价税为58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中有价税21817347.76元的固定资产系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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