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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8年4月1日,李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李某承包集团公司的一下属服装厂。合同规定:服装厂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厂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不过问。另外,服装厂保证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200名职工的工资并且每人每月不少于1200元,其他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服装厂在4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按月向集团公司缴纳税金。 7月2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发现了该情况。请问:该征收分局应对该服装厂作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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