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退休人员代扣代缴个税计算方法:
聘用退休人员工资列支工资报酬后,怎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法:
一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退休人员属于短期兼职的,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扣代缴申报。
二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如果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由支付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扣代缴申报。
案例一:2017年1月,刘大妈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4000元。2月份来公司兼职讲课一次,取得讲课费所得1500元,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刘大妈兼职讲课,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每次收入额-800) ×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 - 20%) ×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每次收入额× (1 - 2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刘大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800)×20%=140(元)
案例二:2017年1月,程大爷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4000元。由于程先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30余年,经验丰富、技术过硬,曾经负责过很多大的工程项目,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的名气。某家公司得知程先生退休的信息,就向他抛来橄榄枝。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务协议,约定了每月工资报酬5000元等事项。
程大爷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计征个税不包括退休养老金,退休金属于免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 - “五险一金” -费用扣除数
程大爷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000 - 3500)×3% - 0=45(元)
1、退休人员计征个税不包括退休养老金,退休金属于免税范围。
2、退休再就业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税负要低一些,这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是有利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该《批复》中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很严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