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生安全意外险,个人需要代扣所得税么?如何计算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从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保险费用,包括人身安全意外险,一律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