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蒋老师你好!有个企业所得税问题咨询。
(1)我公司投资基金,持有基金份额,属于私募基金,该基金投资取得的分红是否符合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税?
(2)我公司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请问从合伙企业投资分红是否符合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的政策,所得税有无优惠政策,是否免税?
回复:
亲爱的学员,你咨询了两个问题,现分别给予回答。
第一个问题,关于基金分红的免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你们持有的基金分红属于免税范畴。
第二个问题,关于公司制企业从合伙企业分红的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公司制企业从合伙企业的分红不能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