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把“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作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特殊原因。那么怎么区分“注销”、“撤销”和“吊销”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注销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然后主体资格消灭。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不以企业申请为前提,而是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主动而为。应注意的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但是公司主体依然存在。公司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仍然”活着“,只是必须终止一切经营活动。这是吊销和注销最大的区别。
撤销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通俗一点讲,撤销就是对已经完成的登记行为的否定,或者说是一种纠错行为,错误的登记丧失法律效力。它的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记条件,但通过非法情形取得了公司登记,比如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等,因此登记机关通过撤销来纠正这个登记错误。